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暂缓或者不予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