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