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承担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承担上述相关职能的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下属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