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对本机构网络和信息安全负责,相关责任不因其他机构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转移或者减轻。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