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本机构网络安全防护边界以外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采取数据脱敏、数据加密等措施,防范化解投资者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泄露风险。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通过短信、邮件等非自主运营渠道发送投资者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将投资者账号信息、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