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及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