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为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督促相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备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