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按照国家和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开展网络和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等工作。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