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
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
核心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经营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期货业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应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