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应急报告时应当先进行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送《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见附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初步评估、影响程度初步评估、影响人数初步评估、经济损失初步评估、后果初步判断、原因初步判断、事件性质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与本事件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