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