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