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