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六条 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