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