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五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