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