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报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等数据信息。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