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十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