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