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