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