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