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