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