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