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