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