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