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