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

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规则、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有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服务提供商相应的技术系统完成了联网测试;

具有与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辅助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