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