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业务备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