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