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基金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基础、标准、方法的说明;

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诚信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