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