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评价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