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