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