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