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