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