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