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