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