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