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