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