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办理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并依法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对子公司运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