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子公司章程草案;
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