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